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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堰 市 农 业 局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意见
各站、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对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我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成立由局领导全体成员及办公室、质标科、法规科、场圃科、农广校、执法大队、各业务站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相关站、科室、场圃及各镇相关站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深化普法教育
各站、各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综合运用集中培训、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送法下乡、法律知识竞赛、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宣传资料要送到每个农产品生产者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化传播媒介引导作用,开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专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箱等栏目,办出特色,提高成效。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每年一度的"12.4"法制宣传日及"18"法制广场的机会,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依法履行职责
1、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要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各站、部单位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站、各单位要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要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的建立.执法大队要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场所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各站、各单位要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发现使用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经批评教育仍然不改的,报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3、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质标科要根据法律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农产品上市销售。要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
4、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各站、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努力完成各自的工作。质标科要强化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推介,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各站要加强生产指导和监督抽查。各单位均要向社会公布监督及举报电话号码,设立接报和处理记录簿,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每一件举报都要有处理结果或答复,并告知举报者,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
四、严格考核奖惩
各站、各单位要在局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明确责任,按时推进,完善考核,奖惩分明。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普法和依法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要不断创新工作形式和内容,提高工作的效果。年初要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平时要及时总结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年终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小结,上报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和经验交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姜 堰 市 农 业 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泰州市农委,姜堰市法制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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