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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公布汇总(三十三)市农业局
(暂定)
1、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养殖证
(一)设立依据:《渔业法》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2、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3、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4、新开发的养殖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元/亩
备注:渔政站
2、行政许可事项:核发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渔政站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上报决定
(五)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财综字[1999]102号苏财综[2001]10号计价格[2000]393号苏财预[2002]95号财预[2002]584号
备注:渔政站
3、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船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2、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见文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发[1992]170号
苏财综[1999]37号苏政办发[2002]77号
备注:渔政站
4、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设立依据:动物防疫法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
1、书面报告2、申请表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50元
备注:兽医站
5、行政许可事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1、申请表2、申请报告(基本条件的详细说明)
3、品种来源证明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备注:
6、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1、申请表;2、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或聘用合同,经营及仓储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租用合同申请表;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50元
备注:
7、行政许可事项:核发竹木加工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森林法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
1、申请表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
备注:
8、行政许可事项: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森林法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1、申请;2、林权证;3、采伐作业书;4、木材销售合同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工本费1.5元育林基金成交价12%
备注:
9、行政许可事项:核发木材出县境运输证
(一)设立依据:森林法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检疫证
注销木材采伐许可证或木材来源证明
育林基金发票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工本费1.5元
备注:
10、行政许可事项: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许可
(一)设立依据:森林法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1、申请;2、林权证;3、项目批文;4、法人代表资格证书;5、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6元/m2
备注:
11、行政许可事项: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种子法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自有品种的证明;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
备注:
12、行政许可事项:核发《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1、申请;2、来源证明;3、设施及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营业额4%
备注:
13、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发票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
1、有与动物诊疗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开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城市开设宠物诊疗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助理工作2年以上,或者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动物疫病防治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4、有固定的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农村开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城市开设宠物诊疗机构应当有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应距宠饲养、交易场所500米以上,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合同;城市宠物诊疗活动,还应提供居委会证明,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居民楼内不得开设诊疗机构,并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5、具备以下常规诊断、治疗器械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
⑴消毒器械:高压灭菌器、电热定时煮沸消毒器、喷雾消费器、无害化处理设施等;⑵检查器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温表、开膣器等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诊疗设备。⑶化验器械:离心机、恒温箱、显微镜、冰箱以及血、粪、尿等的化验仪器。
6、使用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监制的病历、处方签。
7、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建立防疫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药品发放登记制度、处方病志存档等制度,并公布上墙。
8、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验收
审核
发证
(五)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单位100元个人50元
备注:兽医站
14、行政许可事项:核发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二)许可条件(含初审):1、申请表2、提供技术资质证明或船舶制造、修理证明3、体检表及身份证
(三)数量限制:无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五)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财计价格[2001]523号苏财综[2001]80号价费字[1992]452号
苏价费函[1992]51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
备注: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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