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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非执行公务着执法制服出入公共娱乐场所;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饮酒;
三、严禁越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四、严禁接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和案件当事人的钱物、宴请和其它消费活动;
五、严禁利用职权私自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
六、严禁弄虚作假私费公报或到下属单位、行政相对人报销票据;
七、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扣押企业的证照、财物;
八、严禁收费(含罚没款)不开票、打白条、以物抵费;
九、严禁发人情证、收人情费、办人情案;
十、严禁在执法办案中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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